(一)申请人填写相关《申报表》,同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公安消防部门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填发《消防业务受理通知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填发《消防业务不予受理通知单》;符合受理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填发《消防业务不予受理通知单》,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三)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需要派员到现场实地核查。
(四)根据实质性审查的情况,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在法定时限内,公安消防部门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