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赢跃品创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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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工商注册代理就选择了双赢

2024-08-09 03:00:01  2493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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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注册的原则,形式上采用了“注册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即一般情况下适用“注册在先”原则,某种特定情况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则。这里所谓特定情况下的“使用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相近相似的商标在同申请,使用人有权获得商标专用权。这一特定情况下的“使用在先”只有适用“注册在先”原则的一种特例,实践中相当罕见,不具普遍意义。因此,中国商标注册从本质上看仍采用了“注册在先”原则。

在论及“注册在先”原则的种种缺陷之后,还应看到,“使用在先”原则又走向了一个极端,即只注重保护使用人的权益,相对注册人的权利则始终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不利于加强对商标的监督管理,忽视了法律的确定性,且不符合多数国家的立法趋势(极少数国家采用这一原则)。因此同样不能作为中国商标注册原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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