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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印尼未加工证明盖章有什么要求

2023-04-19 10:49:01  279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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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印尼未加工证明盖章有什么要求

(一)申请加签“未再加工证明”的条件

1、“未再加工证明”的加签,于某些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这些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已经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协议,接受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

2、申请加签“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必须已经取得中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

3、已经取得中国境内签发的直运提单或联运提单的货物,不需要申请“未再加工证明”。

(二)“未再加工证明”的内容

1、“未再加工证明”的中文为:“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澳门)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英文为“THIS IS TO CERTIFY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HAD NOT BEEN SU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MACAO)”.

2、该声明加注在已签发的原产地证的签证机构使用栏,加盖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印章,签署人手签并注明加签日期。

3、特殊情况下,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也可以签发单独的“未再加工证明”。

(三)“未再加工证明”的申请

1、货物的关系人(如制造商、承运商、中介商等,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申请“未再加工证明”。

2、申请时,需提交已签发的原产地证正本和复印件各一份、中国的出口、报关单和申请人开具的转口(皆为复印件)及书面申请,据实申请。申请人应于货物交仓前提交申请。

3、申请人应保证我国出口货物在香港货澳门停留或转运期间,不对该货物进行任何加工,方可获得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四)“未再加工证明”的签发

1.签发“未再加工证明”时,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应逐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单是否与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内容一致。经审核无误的,予以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2.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视情况在货物离境前对货物按规定比例进行查验。

3.发现对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进行任何形式再加工的,不予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4.再加工包括:拆箱、分类(分级)、重新搭配、检验、换包装、再包装及替换产品等。

5.对转口时未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离境后一般不再受理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深圳市瑞祺进出口有限公司可为全国各地区一手代办各国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CO、普惠制原产地证FA、亚太原产地证FB、东盟原产地证FE、巴基斯坦原产地证FP、新西兰原产地证FN、智利原产地证FF、秘鲁原产地证FR等香港转口产地证、香港未再加工证明等一系列货物出口清关证明书。

未再加工证明,又亦称为未加工证明,统称产地证未加工证明,全称为香港中检局未再加工证明,具体指的是货物在出口过程中经香港转运,而所出口的货物为中国生产制作,继而需要提供出口商品在香港未进行加工的证明,也就是将由我国大陆商检局签发的原产地证明,如FORM A,FORM E,FORM F等产地证送至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简称香港中检公司)进行认证和签字盖章。用以证明中国所出口的货物在途经第三个国家或地区中转时,未在中转地进行任何形式的加工或制作,符合给惠国直接运输规则的证明文件。

如需办理各国产地证、使馆认证、贸促会认证等各类进出口代理可咨询本公司:深圳市瑞祺进出口有限公司--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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