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够掌握企业资金流量情况,部分企业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根据重要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已将银行承兑汇票视同为现金等价物进行管理,以此为基础编制“资金流量表”,从而更加客观、公正的评价企业的资金流通规模和创造能力。
银行承兑汇票在交易过程中发挥了和货币资金一样的支付功能,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代替货币资金参与了现金流是不争的事实,但现行准则规定将银行承兑汇票排除在现金流量表范畴之外,只有在银行承兑汇票和货币资金发生转换的时候才将其纳入现金流量表,导致无法及时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
基于收付实现制编制的现金流量表和基于权责发生制编制的利润表本来就存在延迟性差异,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参与交易再额外增加延迟性差异,将会使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之间的关联性更加弱化,而一旦企业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或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款项节奏不均衡,或者企业集中兑付、解付银行承兑汇票而导致期间变动较大时,现金流量表中“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流入(出)量”将与主营业务收入(成本)严重偏离,甚至会出现相互背离的情形。
企业在进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会将收到的现金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中,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对所持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时机,如此以来,可能会出现企业为了不同目的而通过贴现方式调节某一期间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从而导致现金流量表数据不能客观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现金流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