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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夏大唐高层多层避难间厂家直销,专业值得信赖

    2024-05-28 05:08:01 490次浏览
    价 格:面议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 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计算;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2]

    避难间附设在办公、客房等人员使用的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置避难间的楼层不得设置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厨房等直接动用明火的场所;

    避难间与该楼层的其它房间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隔开,避难间除开向防烟楼梯间或其前室的门外,不得开设其他门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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