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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承兑汇票贴现,流通性强

    2024-05-13 08:41:01 33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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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提示付款应答规则,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下同)付款或拒绝付款,如承兑人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次日起第三日仍未应答,接入机构(接入行)将替代承兑人作出付款应答或拒付应答。

    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到期后,如果没有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可以背书转让,如果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转让。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电子承兑汇票背书必须记载事项和纸质大同小异: 一、背书人名称; 二、被背书人名称; 三、背书日期; 四、背书人签章。另外,在电子承兑出票人或背书人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汇票不得继续背书,汇票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商票质押到期后怎么处理?在质押票据到期日前,如质权人未发出质押解除申请、出质人驳回质押解除申请或出质人未回复质押解除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会在票据到期日日初,将票据状态修改为“质押已至票据到期日”。到期日后(含到期日),质权人可通过电票系统发起提示付款或逾期提示付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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