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一)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
(四)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推行方案
工具/原料
一、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1. 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2. 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3. 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4. 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受理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
1. 评审类型及时限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分为:现场评审和书面审查。
1.1 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的类型,包括首次评审、变更评审、复查评审和其他评审。
首次评审:对未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其建立和运行管理体系后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对其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变更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组织机构、工作场所、关键人员、技术能力、管理体系等发生变化,资质认定部门对其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复查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申请办理证书延续,资质认定部门对其资质是否持续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其他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因资质认定部门监管、处理申诉投诉等需要,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