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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银行信用证办理,提供一对一服务

    2024-02-11 02:19:01 74次浏览
    价 格:面议

    受益人

    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义务: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不符者尽早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拒绝接受或要求开证申请人指示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如接受则发货并通知收货人,备齐单据在规定时间向议付行交单议付;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不符时应执行开证行改单指示并仍在信用证规定期限交单。

    权利:被拒绝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有权在通知对方后单方面撤消合同并拒绝信用证;交单后若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可直接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收款前若开证申请人破产可停止货物装运并自行处理;若开证行倒闭时信用证还未使用可要求开证申请人另开。

    运作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出口方银行(指通知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对于信开信用证,应仔细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大额来证还应要求开证行加押证实;对于电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应及时查核密押相符与否,以防止假冒和伪造。同时,还应对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 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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